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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应该怎么管

发布时间:2020-07-13 11:00:52 阅读: 来源:电气石厂家

2月20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发布了2012年《法治蓝皮书》(下简称蓝皮书)。蓝皮书指出,随着反腐斗争的深入,公职人员中的“裸官”现象持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调查显示,多数人认同禁止“裸官”,公职人员对“裸官”认同度高于公众;接近四成公职人员认可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比例高于公众。

我们身边究竟有多少“裸官”?“裸官”的危害究竟有多大?如何对公职人员队伍,特别是高级领导官员中的“裸官”进行监管?一系列问号考验着当前的反腐工作。

“裸官”监管调研报告:“裸官”认知调查结果引人忧

“我勤奋为党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已经远走高飞,你们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

2006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得知福建省纪检部门要找其谈话,在一张纸上写了这段话之后,取道第三地飞往北美,与早已持有美国“绿卡”的妻女相聚。

2010年3月25日晚,中国移动四川公司数据部原总经理李向东突然飞离成都。事发当日下午,进驻四川移动的国家审计署工作小组曾经约李向东谈话。早在2004年,李向东的妻子姚红突然从四川电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位置上离职,移居加拿大……

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此类公职人员的名单有一长串:原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高严、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

这些将配偶子女和资产都移民或转移到国(境)外的公职人员被公众称为“裸官”,少数“裸官”在担任公职期间贪污腐败,案发后逃亡国(境)外,他们中的大多数事前已经将配偶和子女移民海外、资产转移出境,即便本人受到惩处,其配偶和子女仍然能够享受其非法所得。

事实上,早在1997年,中央就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近年来,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不断加强,但是,监管方式多是内部式,“裸官”治理已经成为反腐败的软肋。

在蓝皮书中的《“裸官”监管调研报告》(下称调研报告)在发布之后收到了各界最大的关注。此调研报告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赴23个省市,历时1年多完成,分别有1400余名公职人员、1500余名公众配合问卷调查。

公职人员

级别高低对“裸官”态度存异

调研报告显示,在接受问卷调查的公职人员中,省部级15人,地厅级/司局级58人,县处级290人,科级605人,科级以下463人。

在“公职人员配偶是否可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居留权”这一问题上,调查结果显示,在“可以拥有”、“司局级以上不得拥有”、“县处级以上不得拥有”、“所有公职人员都不得拥有”以及“不清楚”等选项中,有38.9%的人选择“可以拥有”,占比最高。

其中,接受调查的省部级公职人员中有33.3%,司局级有41.4%,县处级有38.6%,科级有42.0%,科级以下有33.7%的人选择此项。此外,20%的省部级公职人员选择了“不清楚”。

不同级别的公职人员对其子女是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回答与前一问题的答案相似。选择“可以拥有”的比例最高,达46.7%。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有超过半数(分别为53.3%、53.4%、51.7%),科级有近半数(49.6%)的公职人员选择此项。

此外,仍有20%的省部级公职人员选择“不清楚”。

公众

文化程度越高越反对“裸官”

调研报告分析了不同文化程度的公众对预防腐败问题的认知程度。结果显示,认为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配偶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居留权的比例分别为:小学及以下33.3%,初中33.9%,高中34.1%,大学专科44.2%,大学本科42.8%,研究生及以上52%。

从这一组数值来看,认为应该对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的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加以限制的比例要远远高于认同不作限制的比例。

调研结果还显示,认为应当限制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比例分别为:小学及以下33.3%,初中25.8%,高中32.9%,大学专科40.8%,大学本科35.9%,研究生及以上46.9%。同样,认为应该对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的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加以限制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不作限制的比例。

分析指出,在公职人员子女能否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问题上,相对于配偶问题,公众更宽容一些。(综合中国青年报、人民网相关报道)

“裸官”治理:反腐工作软肋

“裸官”是贪腐的高危人群。调研报告认为,“裸官”之所以盛行,首先在于人们没有意识到“裸官”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具有潜在的危害。无论是接受调查的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有近1/3的人对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是否应该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认识不清。

调研报告分析称,我国制约“裸官”的现行规定数量不少,但缺乏法律权威性。大多数规范“裸官”的相关规定都是党的文件或规定,这些规章制度对党员有约束力,但毕竟不是适用于全体公职人员。规定之间还存在不统一的地方,如有的规定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有的规定则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但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还有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其法律位阶太低,权威有限。而且,现行制度制裁乏力。相关制度都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不如实申报,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但这些处罚规定几乎都无法与相关法规衔接,大多只是一种警示性宣告。

调研报告进一步指出,目前关于“裸官”的相关规定中,要求报告配偶及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范围过窄,术语模糊,对要害部门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移居国(境)外未作特殊规定。调查显示,有相当部分的公职人员和公众认为,应当将报告范围扩大到全体公职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研究论证适度扩大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此外,监管“裸官”的技术手段尚待完善。如何监测公职人员的不法资产转移,以及如何核实公职人员的海外资产状况均是“裸官”治理的难点问题。这不仅涉及国内监管部门的监测技术完善,也涉及国际反腐败合作问题。

调研报告认为,要加强对裸官的监管,一方面,应完善立法,制定统一可操作的高位阶公职人员行为准则,规制裸官行为。另一方面,公开透明是监管“裸官”的最好措施。应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

公开的来源可以是公职人员的自我申报,也可以是相关部门的其他资料来源。对配偶及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建立预警档案,知晓其动态。此外,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存款在国外的情况也应当公开。(综合人民网、中国网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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